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向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委派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履职尽责。相关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发表意见及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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